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格保护生态、坚决整治违建问题的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水利等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履行环评、规划、用地、建设、销售等审批手续,或违法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违建问题全面清查整治,重点整治严重破坏生态、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建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2015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建项目,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部分建设程序违法,但不严重破坏生态的违建项目,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三、逾期既不自行拆除也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违反本通告,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