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新闻网3月28日讯(记者 金俞成)3月28日,延吉市法院公开审理延边州首例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并邀请新闻媒体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金俞成 摄
庭审现场 金俞成 摄
庭审现场 金俞成 摄
延吉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柱善担任审判长。延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鸿一担任公诉人出庭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郑某酒后乘坐孙某驾驶由延吉驶至图们的大型营运客车。该车辆沿珲乌高速行驶至珲乌高速珲春方向73公里长安隧道内时,郑某要求孙某在高速公路停车,遭拒后,郑某挥拳殴打孙某面部,造成客车失控与隧道墙壁发生碰撞,司机孙某面部受伤,路产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某在正常行驶的客车内,殴打司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被告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审判长李柱善当庭宣判郑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
新闻发布会 金俞成 摄
近年来,在公交车上乘客辱骂殴打、拉拽公交司机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司乘矛盾”、以及人们公共出行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一大焦点。公交车、客车是最普通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客众多,司机身系一车乘客的安危,任何对司机的干扰和侵犯,都可能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危害众多群众的生命安全。延吉市法院将对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予以严惩,望广大的乘客遇事要冷静处理,切莫在行驶中的车辆内发生争执或攻击行车司机,否则后果严重,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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