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7:20左右,延吉市出租车驾驶员郭某饮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出租车,沿天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元公馆前处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郭某进行呼吸式酒精仪检测,结果显示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8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郭某接受呼吸式酒精检测
10月22日,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郭某到案,经询问,郭某如实陈述了自己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郭某于10月2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处罚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孟佗庚
责任编辑: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