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记者从州医疗保障局组织召开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座谈会上了解到,我州生育保险政策有了新调整,若参保单位出现非主观恶意拖欠医保的行为,该局所属事业单位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给予其相应的缓缴期限,及时补缴医保和滞纳金,可视为连续参保。这样一来,参保企业的员工即使在医保断缴期内生育,也不会受到影响,依然可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座谈会上,该局党组书记张洪祥就此次政策调整的起源和过程作了详细介绍。2020年12月,州委第七轮巡察第四巡察组接到吉林省丰义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反映的问题,因企业更名、银行系统升级等客观原因,导致其职工无法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将相关问题移交州医疗保障局。随后,该局党组高度重视,督促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生育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家公司的这次非恶意医保断缴事件,我局举一反三促成了生育险政策调整的推进。”据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池光益介绍,在去年的医保经办工作中,该局多次发现个别参保企事业单位均存在因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间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享受待遇情况。为切实提高生育保险制度公平性,稳妥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该局下发《延边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事宜的批复》(延州医保复〔2021〕1号),规范我州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连续缴费执行标准,着力提高城镇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重新定义“连续缴费”有何重要性?池光益在座谈中说道:按照调整前的延边州生育险政策规定要求:企业员工个人生育险待遇享受的前提是需要参保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同时,规定还要求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足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简单理解,即以前的政策是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连续缴费期间出现断缴,企业员工享受医保和生育险待遇将受到中断。
到底什么叫“非主观恶意欠缴医保”?池光益表示,重新调整后的政策中认定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在“生育保险费欠缴后,次月正常缴费且及时补缴欠费的视同连续缴费”;第二种是企业“在延边州缴费不足3个月,但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前后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来源:延边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