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王某来到延吉市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司法为民 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了该院民二庭金菊华法官的手中,对金菊华公正高效办案表达谢意。
2012年6月,王某以22万元的价格从咸某某和朴某某(夫妻)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咸某某夫妇将涉案房屋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于王某,该房屋的房产公司对此房屋的买卖予以认可,且收取了合同更名费,并承诺将及时协助王某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
2016年9月,该房产公司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然而,该房产公司不但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其办理产权证,还隐瞒已出售房屋的事实,恶意设立抵押。在另案葛某某与张某某、该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葛某某作为出借人和他项权利人完全有可能了解到该房屋已经售出的客观事实,而不去了解涉案房屋的真实情况,配合其恶意设立抵押。在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某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该房产公司作为担保人,其名下上述涉案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2021年6月,在房屋内居住多年的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金菊华受案后,坚持从案情实际入手,将该案的法律关系分析的清晰透彻,厘清矛盾焦点,按照法律规定做了简单明了的讲解,使各方当事人明白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金菊华表示,涉案房屋的楼盘早已建成,王某至今占有使用房屋长达近十年之久。该公司恶意设立抵押,损害了王某作为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设立抵押时存在明显故意或间接故意损害王某合法之债权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设立抵押的行为,不公平、不合法,有违公序良俗,已办理的抵押登记应予以撤销。经审理判决,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并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一直以来,延吉市人民法院坚持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审理案件时尊重事实、遵照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