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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网购退货难 法官帮你来维权

时间:2021-11-12 10:33:12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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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由某宝发起的“双十一”促销活动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追捧,但许多人在收到心心念念的产品后并不满意,从而衍生了许多退货、退款等问题。而有些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并不容易,甚至走上了诉讼之路。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由网购产生的经济纠纷。周某通过某宝网电商平台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开设的店铺花费346元购买生活用品。周某收到商品使用后,发现所购产品与店铺描述不一致,遂通过平台向商家要求退货退款。经协商,商家同意退货并提供了退货地址,但周某按照商家提供的退货地址退货后,因地址不准确邮件被退回,并产生邮寄费用45元。事后,周某多次同该公司协商退款,但公司一直不予回应。无奈之下,周末将其起诉至延吉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46元及邮递费用45元。

受理案件后,法官考虑到该公司注册及实际经营地点均在外地,同时考虑到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通过网络开庭方式进行审理。庭审中,该公司主张商品已经使用且包装袋已经被拆开,不同意退款。法院审理认为,在周某申请退货后,该公司同意退货,且其拒绝退货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该院对于周某要求退货的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周某要求支付邮递费用45元的诉讼请求,周某作为消费者,有理由善意相信电商平台提供的地址为准确地址,且系因该公司的过错未及时变更地址导致邮件被退回。因此,对于周某要求该公司承担运费45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收到判决后,该公司及时退还了货款346元及邮递费用45元。至此,该案圆满审结。

温馨提示:

网络购物有诸多优点,也存在很多风险。其中“所见非所得”是常见的一种网购“陷阱”。作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尽可能多地了解产品实物信息,切莫让“双十一”冲昏头脑。作为经营者,要如实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将诚实信用作为安身立命的根本。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表示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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