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某来到延吉市人民法院,为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送上一面写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对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杨某、金某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6日与贵州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居间方为北京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王某作为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是此合同履行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公司到期不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后,杨某、金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王某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王某应向杨某、金某偿还100万元。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金某依据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法院的前期调查,执行人员先后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银行卡、车辆、保险保单、公积金等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王某的公积金进行了扣划,保险保单进行了强制退保。
执行款到位后,承办人依法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