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朝阳川法庭庭长王静一行将法庭搬到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张某家中,开庭审理了一起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本是一起让人揪心的案件,却因一次贴心的庭审,暖了一位老大哥的心。
李某(女)与张某(男)是一对平凡的中年夫妻,9月的一个傍晚二人像平时一样外出遛狗。由于当时供电紧张,路面没有路灯,天慢慢黑下来后,夫妻二人准备带着小狗回家。不料,在穿过一段人行横道时,一辆出租车疾驰而过,将夫妻二人撞倒。
事发后,二人被送到了医院急救,由于抢救及时二人的生命虽保下来,但都陷入了昏迷状态。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家中的亲人焦急却无力垫付,而夫妻二人所有的积蓄都在李某的银行卡中,可李某处于昏迷状态,亲人们无从得知她的银行卡密码,这急需救命的钱迟迟取不出来。在李某的姐姐咨询了相关人士后,她来到了延吉市人民法院朝阳川法庭,请求申请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工作人员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帮助李某的姐姐快速办理了立案手续,第一时间将委托鉴定材料移交到鉴定部门。经鉴定,李某目前精神状态属于“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
在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张某苏醒了。作为李某的丈夫应当出庭参与诉讼,但由于其刚刚苏醒,无法行动,家人们又犯了愁。主审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决定将庭审搬到李某与张某的家中。庭审中,法官再次询问了李某的病情,得知李某仍然处于昏迷。另询问了张某是否愿意担任李某的监护人,张某表示,夫妻本应同甘共苦,这是自己的责任,愿意当李某的监护人。随即,主审法官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决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为其监护人。现在,张某终于可以委托其亲属办理取款及支付李某医疗费用等事宜。
一直以来,延吉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采用“快速立案+巡回审判+当庭宣判”的工作模式,高质高效地为人民群众解决“燃眉之急”,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司法为民走进当事人家中,走进当事人心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