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延吉市将加快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对全市商贸服务业(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进行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培育,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并针对中小微企业给予重点信贷融资等方面的政策,促进全市服务业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
开展创业帮扶行动。对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及民办非企业 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实体,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实际运营6个月(含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且正常缴纳社保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小微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分别提高到20万元、300万元,合伙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鼓励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对总部在外省的非法人企业在延吉市转成服务业法人企业的,在企业入库入统后的次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同时自建办公用房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竣工后分3年给予不超过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1%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可分3年给予不超过购房价款3%的一次性购房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可连续3年给予其每年每平方不超过30元的房租补助,房屋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实际缴纳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开展“个转企”行动。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转为企业之日起,给予企业3年期的优惠扶持过渡期。过渡期内,“个转企”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照原缴税率不变(或采取先征后奖的方式给予50%的奖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将其个人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到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时免征契税。对新增“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或成立满2年且纳税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个转企”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补助。
开展“小转规”行动。将年营业收入(销售额)与进规入限标准差距在20%以内的中小微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每年遴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推动其转型升级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支持鼓励市内各类服务业企业合并重组一批,壮大规模。鼓励通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委托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向规模较大、市场诚信度较好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倾斜,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库企业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规上”“限上”标准2倍、3倍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3万元的普档奖励,由低档晋到高档的,可给予补差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的,可在给予企业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大个体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推进服务业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全市服务业集聚区争创国家、省级各类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园区)。服务业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服务业财政资金扶持。鼓励各园区制定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打造总部经济。对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拓宽信贷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规上服务业、限上商贸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针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信贷专业化分类、批量化营销、标准化审贷、差异化授权机制。搭建金融服务综合平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平台上实时发布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导服务业企业上线提交融资需求信息。落实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支持担保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优化项目用地支持。对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计划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工业用地项目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减免税金。鼓励现有大型购物商场、餐饮广场、专业市场进行统一收银改造,完成改造的商场年零售额达500万元、餐饮广场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的,将完成改造后企业连续三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返还给企业。鼓励现有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入库,企业成功入库后连续三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返还给企业。
对有贡献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及荣誉称号。对上缴市本级财政税金100万元以上批发零售类企业经营者,每上缴100万元奖励5万元;对上缴市本级财政税金3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类企业经营者,每上缴30万元奖励1万元(已获得第17条减免税金的企业除外)。对当年市贡献列居全市前5位的,授予企业“年度优秀商贸服务企业”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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