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延吉市公安局不断加强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扰乱公共秩序、散布谣言、谎报信息、阻碍执行职务和伪造、变造吉祥码、行程码、通行证等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延吉市公安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市局疫情防控专班抽调全局精干警力,组成多个工作小组,3月23日、24日,全力开展涉疫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经过昼夜鏖战,已查处涉疫行政案件6起,行政拘留9人,还有多起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一:孙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案。
经查,孙某在微信群、朋友圈中发布可以使用车辆接送的广告。3月20日至3月23日期间,利用其志愿者身份,使用私家车多次拉客,从中获利。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3月23日,延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二:郭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案。
经查,现住延吉市某封控小区内的郭某,在3月23日9时10分许,在明知小区处于封控状态,仍通过翻越该小区西侧围墙躲避防疫人员管控的方式离开小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3月23日,延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郭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案例三:田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案。
经查,延吉市民田某在微信群中接收跑腿业务,利用其志愿者身份,在3月22日至23日期间,进行接单送货,从而获利。田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3月24日,延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田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四:苏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案。
经查,延吉市民苏某在微信群内发布购买商品可配送货物的广告,利用其志愿者身份,进行进货、跑腿及送货业务,从中获利。苏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3月24日,延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苏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五:李某、金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案。
经查,延吉市民李某、金某,3月23日,违反静态管控规定,故意躲避城郊防疫管控,徒步行走进入龙井市。李某、金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3月24日,延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金某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六:李某、包某、冯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案。
经查,延吉市民李某、包某,3月23日通过微信群发布跑腿送货广告,并向冯某派送跑腿送货业务。冯某利用其志愿者身份,进行接单送货,三人从中获利。李某、包某(自首)、冯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3月24日,延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包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开展防疫工作,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严守法律法规和各项防疫要求,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扰乱公共秩序、散布谣言、谎报信息、阻碍执行职务和伪造、变造吉祥码、行程码、通行证等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