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那么,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金某(女)与崔某(男)在北京务工相识,情投意合的二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双方在父母的帮衬下在北京购买了一处房产。2007年,女儿崔小小出生。2010年崔某由于工作原因调回延吉,一家三口也随之搬回了延吉。
回延后,金某的母亲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让女儿一家三口居住,并将房屋登记在金某与崔某名下。但是由于崔某工作应酬变多,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到后来崔某甚至离家出走。这期间,金某为了挽回家庭,不断地联系崔某进行劝说,但事与愿违,崔某断绝了与金某的联系。就这样,整整六年的时间,金某带着女儿独自生活。
六年后,崔某主动联系上金某,想要回去与其继续生活,纠结再三的金某为了女儿,重新接纳了崔某。谁知崔某恶习不改,依旧早出晚归。忍无可忍的金某于2022年1月起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崔某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金某表示孩子由自己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崔某也表示同意。对于北京的房屋,双方均表示将庭下协商,但对于延吉的房产,双方各执一词。
金某认为该房屋是自己母亲全额出资购买的,且在购买时也说明房屋是赠与金某个人的,因此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崔某认为该房屋虽然是金某母亲购买,但是未表示是赠与金某个人的,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应是对二人的赠与,因此应当平分。
主审法官在综合考量后认为,金某主张房屋是母亲对其一人的赠与,缺乏证据证明。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双方对于房屋贡献大小、目前实际生活需求、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角度出发,该房屋应当由金某居住更为适宜,加之房屋出资情况、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照顾女方以及子女抚养等因素,酌情确定金某支付崔某房屋折价款13万(房屋市场价值的20%)。
至此一场持续19年的婚姻拉下了帷幕。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原则之上的,夫妻双方对于家庭、子女的责任也是平等的。希望,每一位在婚姻中的“你”,能够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共同维护好“你们”的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