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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物业纠纷 请不要做“消失”的业主

时间:2022-05-07 10:49:33 来源:延吉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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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逐渐在法院受案比例中占据重要的位置。有些业主不满物业的服务与其对簿公堂,据理力争,有些业主却选择了“消失”,享受着物业的服务却不支付相应的报酬,然而玩“消失”并不是一个解决物业纠纷的好对策!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刘某就玩起了“消失”。刘某为延吉某某小区的一名业主,因其长期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延吉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受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穷尽送达手段联系刘某,在第一次打通刘某的电话了解情况后,刘某便将电话关机玩起“消失”。为了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工作人员在夜间开展了送达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法院工作人员终于成功送达给半夜回家的刘某,并向刘某释法明理,阐明逃避诉讼以被告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经了解,刘某对物业的服务有诸多不满,本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物业公司同意放弃违约金,刘某也表示愿意支付已拖欠的物业费,双方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业主不仅需补齐物业费,有可能还需支付合同内约定的违约金。业主经过法院判决仍不执行,法院可能会将业主纳入征信系统。因此,“消失”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提示:

美好的生活环境需要物业与业主的共同努力,物业行业规范成熟,服务无可挑剔,对业主尽心竭力,业主自然会主动缴纳物业费。身为业主,应积极向物业提出宝贵意见,不断帮助物业改进工作,主动交纳物业费,物业也会更加用心的为其服务。再次提醒这些“消失”的业主,逃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也许还会让自己承担更多的不利后果,请通过正确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期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建立美好家园。

法条连接: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如空置房)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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