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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球骨折 谁来担责?

时间:2022-05-13 15:51:50 来源:延吉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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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技活动可以强身健体

但也带有一定风险性

而参与者之间合理碰撞所造成的伤害

责任该如何划分?

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给出了答案

近日

延吉法院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定

对一起因足球比赛中意外受伤

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进行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回顾

李某和张某均为延吉某业余足球队的队员。2021年9月,在参加足球比赛中,李某和张某作为球员,分别代表各自球队出场比赛。二人在抢断球时发生身体接触致张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由于对事故责任及赔偿事宜未能达能一致意见,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5万元。

法院受案后,主审法官查看了比赛时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李某在抢球过程中并不存在严重违反足球运动规则的情形,认定李某与张某的碰撞属于合理冲撞。另外,法官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足球比赛时应当预测到存在的风险,张某自愿参加比赛应视为自愿承担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故李某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新增规定条款,所谓自甘冒险,又称甘冒风险,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参与体育运动等活动者的行为自由,让参与活动的人少了诸多心里负担,轻装上阵,树立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从而更能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文体活动的热情。

温馨提示

广大群众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竞赛活动时,一方面,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充分评估风险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再量力而行,避免危险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充分了解体育运动的形式、特点,以及参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严格遵守规则,避免造成伤害。

文体活动组织者,要充分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可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也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例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以保障事故受伤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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