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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意外受伤 意外险与工伤险能否一起主张赔偿

时间:2022-05-13 15:58:37 来源:延吉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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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受了伤

可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仅投保了团体意外险,

能否主张“双赔”呢?

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外卖公司的骑手,入职后公司为其职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保险。2019年6月,李某在送餐时发生意外,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但由于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保,故李某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赔偿。

2022年2月,该外卖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向李某赔付了意外险理赔款13万元。由于李某与公司在赔偿金额中是否应当扣除意外保险理赔款13万元发生了争议,双方各执一词,遂起诉至延吉法院。

该公司主张,意外险是公司为了保障骑手在送餐时若出现意外能够得到理赔而投保的,李某已经拿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13万元,故应当从总赔偿金额中扣除该金额。

李某主张,团体意外伤害险转嫁的是员工的风险,是公司给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是员工的福利。员工受到工伤,外卖公司不能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意外险理赔款抵消工伤赔偿。 

该案存在的纠纷关键点在于外卖公司是否能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该外卖公司在用工时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发生工伤后,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的赔付,且员工受伤后公司不断推脱拒赔,使受伤员工未及时得到赔偿,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的总额中不应扣除意外险理赔金13万元,公司应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21.7万元。后外卖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系其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外卖公司为李某购买的商业意外保险其性质上是公司为李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故劳动者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仍享有其他保险金,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可以保障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及基本生活,也是单位规避风险的重要途径。此外,若用人单位想进一步规避风险,应在缴纳社保的基础上再投保合适的商业保险。该商业保险的意义在于当员工发生工伤等意外时,用人公司在社保理赔的基础上能够获得商业保险公司理赔,以进一步降低自身损失。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的做法,实际上不仅起不到避险止损的效果,反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及成本支出,同时也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商誉,得不偿失。

另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会采取协议、声明的方式让职员主动申请不参加工伤保险,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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