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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宠物“自由”惹的祸

时间:2022-06-22 08:51:09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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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社会老龄化、城市化的不断加快,以及受失独老人、丁克家庭等现实情况影响,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选择。宠物不仅能够帮助人们解闷、减少孤独,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带来快乐,还能促进主人们之间的人际交往。不过,虽然饲养宠物存在诸多好处,但是一旦管理不当,就有可能给主人带来不小的麻烦。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9日8时20分许,崔某领着自家的柴犬,刘某领着金毛,来到延吉市新民桥东侧河床上遛狗。二人均将自己爱犬的狗绳放开,让狗自由活动。不料两条狗相遇,打了起来。崔某为了分开两条狗,在抱住自家柴犬套狗绳时,左侧胳膊被金毛咬伤。崔某被咬后,告诉在场的刘某,自己被刘某的金毛咬伤的事实。之后,二人领着自家的爱犬各自回家。

崔某回家发现伤势严重有明显的牙印,前往医院就诊,接种五次狂犬疫苗,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支付检查和接种费合计2134.22元。2022年2月23日,崔某的家人找到刘某协商赔偿接种费,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关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用长度二米以下且不具有伸缩性的犬绳牵领犬只”的规定,金某和刘某均违反有关规定,未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导致金某被狗咬伤的事故。金某和刘某均存在过错,对金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裁判结果】:

判令刘某向金某支付医疗费1067.11元。

刘某收到判决后,主动将医疗费交到法院,崔某也表示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关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智能犬只识别牌;

(二)用长度二米以下且不具有伸缩性的犬绳牵领犬只;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六)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进入楼道、电梯等拥挤场所应当给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近身约束犬只;

(八)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卸载后应当进行消杀处理。

本条例施行区域外可以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养犬人因免疫、诊疗需要,携带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本条例施行区域的,应当给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法官提示】:为了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净化城市环境,确保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法律法规对饲养动物作了相当充分和完备的规定。但在我们的周围,带宠物随意出入公共场所时不按规定要求栓牵引带、不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等不文明行为仍旧屡见不鲜。希望饲养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文明饲养动物,以防动物伤人、破坏环境卫生的情况发生,也避免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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