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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慧眼明晰滥用探望权 将法理与情理兼容 彰显司法审慎与善意

时间:2022-07-20 09:28:02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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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终于下来了,”薛宝妈手里紧紧攥着判决书,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她说:“我只是想告诉孩子,妈妈没有做错事,现在得到了法院公正处理的结果,感谢法院!”近日,延吉法院行政庭依法审理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案件的第三人拿到判决后激动的向法官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薛宝爸和薛宝妈因性格不和诉讼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薛小宝由其母薛宝妈抚养及并约定了薛宝爸的探望时间。后薛宝爸探望孩子多次遭到拒绝,便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薛小宝多次向法官表达不想与薛宝爸见面的意愿,因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无法强制执行,故执行终结。

没能进行探望的薛宝爸在2022年3月再次找上了薛小宝,在薛小宝小学门口趁学生排队放学、老师整理队伍之际,上前强行抱走薛小宝。薛小宝受到惊吓哭闹不止。薛宝妈发现后追赶上薛宝爸并制止拉扯,薛宝爸顺势抱头倒地。后薛宝爸报警称被殴打,并提交了全程手机录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且表示不同意调解。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薛宝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薛宝爸认为处罚过轻,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诉至延吉法院,薛宝妈为该案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审查其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秩序、是否应当处以行政处罚,不能孤立地仅从实际作出行为来判断。虽然本案薛宝妈对薛宝爸实施了拉扯行为,但终其原由是夫妻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问题引发的矛盾。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根本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本案中,薛宝爸抱走薛小宝造成其害怕哭闹、其父母在校园门口发生纠纷,都可能给薛小宝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而根据之前探望权被终结强制执行的事实,薛宝爸应当清楚薛小宝的内心真实想法,也应当清楚强行抱走薛小宝的行为会带来的后果,这与探望权的设置初衷背道而驰。父母不能为了实现自身所谓的权利而不考虑子女的实际感受。鉴于此,应当认定薛宝爸不当行使探望权是造成此次纠纷的根本原因。薛宝爸有过错在先,薛宝妈拉扯的行为是为了制止其将孩子带走,无殴打他人的故意,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薛宝爸未受到实际伤害。薛宝妈的行为属人之常情且在合理、适当范围内,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故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薛宝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薛宝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薛宝妈激动的流下了泪水,便出现了开篇的那一幕。

法官说法

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事件,与其他治安案件不同,家庭关系往往是最难以解决、也需要花大量精力去调和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一体两面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我们每个人都有父母,也终将成为父母,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在行使探望的权利时,当然也必须履行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义务。探望权不是斗气的“工具”。今后父母双方应当加强沟通,搁置争议,保持克制,根据子女的年龄阶段和心智状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共同守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在处理家庭纠纷时,需要慎重和换位思考,处罚不是目的,真正解决问题才是目的。法律适用不是事实的堆砌和对法条机械的套用,应立足审判职能,综合各方因素,多元化解纠纷,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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