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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预备大学生起诉父母要求给付学费和生活费,法院支持吗?

时间:2022-08-29 08:53:32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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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年开学季,孩子今年七月份被大学录取,无法支付大学学费,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那么读大学期间的费用能否要求父母支付呢?

2013年朱小某父母离婚,离婚时,朱小某由其母亲抚养,父亲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朱某支付至2022年3月份后一直未付抚养费,今年朱小某参加高考如愿考上大学,但学费、生活费却是个难题,朱小某母亲身体不好,无固定工作,朱小某与父亲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朱某支付学费15,400元的一半费用7,700元,支付每月生活费4,000元的一半2,000元,支付2022年4月起尚欠抚养费5000元。

作为父亲的朱某以自己向朱小某履行了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义务,现朱小某已满18周岁已成年,且本人收入有限为由,不同意向其支付抚养费及其它费用。

父亲朱某是否应该支付学费及抚养费,来看一下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本案中,原告在接受高中教育阶段时期,应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期间,被告作为父亲理应向原告支付所需抚养费。原告成年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大学生活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可以采取以助学贷款、获取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勤工俭学等多种方式解决其上大学期间的费用,而非依靠父母来完成大学学业。最终,法院判决朱某向朱小某支付2022年4月至6月份期间的抚养费,对学费及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官寄语

在生活中,父母拒付已成年子女抚育费的情况较为罕见,大多情形是父母为子女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而愿意付出一切,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尽管法律对抚养费支付问题作出了诸多规定,但解决亲子关系问题的关键从来不是冰冷的法条,希望父母子女之间应当多加沟通,相互体谅,寻找平衡。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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