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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正式颁布

时间:2023-02-21 11:03:41 来源:延吉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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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地震预警


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临近震中的观测仪器捕捉到地震波后,快速估测地震的大小并预测地震可能造成的影响,赶在破坏性的地震波到达目标区域前,发出紧急警报,以减轻灾害损失。


对于地震预警技术的原理,可以结合下面的例子来类比理解。一般来说,地震纵波(P波)和横波(S波)的特点如同两股部队:纵波(P波)——轻骑兵编队,移动速度快但破坏性小;横波(S波)——重装步兵兵团,移动速度慢但破坏力惊人。


地震预警就是抓住了纵波(P波)跑得快的特点,在地震发生后,迅速发现敌军先头部队轻骑兵,向我军发出警报,而此时敌军主力还在赶来的路上。

2、地震预警有什么用


地震预警时间一般只有数秒到数十秒,如果能够合理利用,紧急制动高速行驶的列车,自动切断燃气管道阀门、供电系统,使核电站停堆等,可以减轻或避免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发生严重灾害。

高速铁路系统


 供电系统


3、地震预警的局限性


地震预警虽然可以提供紧急警报信息,但是其技术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存在盲区、减灾效果有限、可能误报或漏报等。

“预警盲区”就是震中附近来不及获得预警信息的地区,即图中所示橙色区域。


对于大震来说,预警盲区外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是地震预警作用最明显的区域,也就是预警有效区。

距离震中较远的区域,由于地震造成的破坏较小,地震预警所产生的作用有限,是预警弱效区。


目前,国内外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条件通常为:针对6级以上地震,面向预测地震烈度大于Ⅵ度(6度)的区域进行发布。我市的三道湾镇就是Ⅶ度(7度)区。

地震预警系统与地震波“赛跑”也只能赢得数秒至数十秒的时间。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公众和企业能够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和取得的减灾效果是相对有限的。

地震预警技术和流程复杂,若想快速发出警报,则可能出现较大误差,或者增加技术系统“犯错”的机率,出现误报,给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影响;也可能发生漏报,公众无法获得预警信息。

4、地震预警信息是如何发布的?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是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政府授权地震部门发布。目前福建、四川、云南、甘肃、辽宁和陕西省等多个地区已出台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近日,《吉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正式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要求,我省将陆续建设我省地震预警系统。

5、解读《吉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办法》共6章27条,分别为总则、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监督管理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地震预警管理责任。《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二)规范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办法》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本省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全省地震预警系统。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十条规定,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调控中心、输油输气管线(站)、隧道、石油化工、通信枢纽、大型矿山、大型水库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第十一条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

(三)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预警系统统一发布、更新或者撤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第十六条规定,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四)规范地震预警监督管理与保障。《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学校应当把地震预警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办法》还对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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