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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摔伤,谁来担责?

时间:2025-01-15 14:07:15 来源:延吉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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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运动作为一项充满挑战与乐趣的运动,近年来备受大众青睐,但因参加此项运动而产生人身损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2月5日,许某在某滑雪场从高级雪道滑至底部时,因场内安装的充气广告门放气后倒塌将其绊倒摔伤。摔倒后,许某被送至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右膝外伤、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医生建议配戴膝盖支具,并根据病情随诊。2月17日,许某去医院复查,诊断为右膝韧带损伤严重,建议手术治疗。3月1日,许某进行了韧带重建手术。经鉴定,许某本次损伤评定为10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等。之后,许某多次与滑雪场负责人沟通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该经营滑雪场的公司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发事实经过,耐心听取双方意见。该公司表示许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滑雪运动的不可预测性,本次事故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另外认为许某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多天才进行手术,无法确认其间是否再次受到外力因素或怠于治疗导致病情恶化。许某表示其具有多年的滑雪经历,案发当天起初充气广告门是满气状态,当其滑行临近终点时,工作人员突然将广告门放气导致其被绊倒摔伤,滑雪场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设施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该公司将有安全隐患的拱形气门安置在滑雪场,且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管理及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许某作为一个有多年的滑雪经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滑雪运动存在危险的不可预测性,其在已经知道有设置拱形气门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离拱形气门有一定距离的位置安全滑下来,因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此外,根据许某提供的医院治疗病历、诊断CT等证据,可以证实许某是根据医嘱进行随诊,最终病情未好转,在医生建议下进行了手术,不存在怠于治疗的情况。

最终,法院酌定许某的损害后果由被告公司承担80%的责任,许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后,被告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滑雪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娱乐活动。滑雪场作为滑雪活动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保障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如滑雪场应控制雪道的人流量、及时清理滑道内障碍物等,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时潜在的风险。滑雪者在滑雪前应佩戴好护具,选择适合自己的雪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滑行。在运动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变化,并作出充分预判,对自身人身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最大程度避免人身损害。

通讯员:金玉姬 梁静

初审:黄同宇

复审:曹阳

终审: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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