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新闻网4月24日讯(记者 王晓彤)4月24日,延吉市法院公开宣判该院首起涉恶案件。
庭审现场 王晓彤 摄
宣判 王晓彤 摄
延吉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陶、杨某、孙某、贾某刚、姜某雨、郑某国、王某鸣等人为谋取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被告人赵某的指挥下,多次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长期有组织地从事有偿非法“收车”活动。
其中,被告人赵某、贾某刚参与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共12笔;被告人孙某、姜某雨、朱某陶、郑某国参与7笔;被告人杨某参与6笔;王某鸣参与3笔。
本案被告人赵某等人非法“收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河南省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某等人经营)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60.7万元,长春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孙某等人经营)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0.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朱某陶、杨某、孙某、贾某刚、姜某雨、郑某国、王某鸣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被告人赵某的指挥下,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延吉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赵某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
【责编 王春荣 李军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