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一般来说
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
享有探望子女和陪伴子女的权利
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探望
法院有权依法驳回
近日
延吉法院朝阳川法庭
就依法驳回了一位母亲探望孩子的权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08年7月
小燕与小龙的非婚生女萌宝出生
在萌宝16个月大时
小燕因不习惯北方生活
独自一人回到南方老家
不曾想,小燕这一走竟走了12年
这12年间
小燕与萌宝一直没有见面
2010年
独自带娃的小龙与小敏相识相恋
在萌宝不到30个月大时
二人登记结婚
懵懂可爱的萌宝让小敏爱不释手
在之后的岁月里
小敏将萌宝视如己出
始终未再生子
经过小敏的悉心照顾
萌宝出落的亭亭玉立、知书达理
各项成绩优异的萌宝还非常热爱音乐
曾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金奖
是老师和同学的眼中的“三好学生”
在和睦、幸福、快乐的生活中
萌宝一直以为小敏就是自己的亲生母亲
2021年11月
一张法院的传票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宁静
12年未归的小燕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令每月探望萌宝一周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要求
远在南方的小燕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庭审中
小龙向法官表示
小燕在这12年间未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
且小敏对孩子视如己出
使孩子一直以为小敏就是其亲生母亲
现在孩子已进入初中二年级
处于中考的关键时期
小燕此时的出现
会使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孩子身心遭到巨大冲击
甚至可能与小敏的关系无法继续和谐地维系下去
因此小龙希望小燕能从萌宝的身心健康考虑
等萌宝年满18周岁心智成熟
有相应的承受能力时
再与孩子修复母女亲情
庭审中
小龙还带来了现任妻子小敏写给小燕的一封信
信中小敏表示理解小燕想见孩子的心情
也承认小燕是萌宝的亲生母亲
但是希望小燕能够从孩子的角度出发
先暂时不要见面
小敏的信虽不长
但是字里行间能够看出一位母亲
事事为孩子考虑的良苦用心
主审法官见状,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是小燕想见孩子的心情急迫,调解没有达成。休庭后,主审法官从情理、法理进行了全面的考量,最后慎重的写下了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小燕的探望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探望子女应当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根据民法典中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小燕作为萌宝的亲生母亲,依法有探望萌宝的权利,但是萌宝年仅十三周岁,心智还不成熟,且处于叛逆期、升学关键时期,突如其来的变故必将对其生活、学习带来较大影响,不利于她的学习教育和健康成长,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故驳回了小燕的诉讼请求。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小燕是给予孩子生命的人,小敏是给予孩子第二次生命的人。法不外乎人情,小燕的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但是权利的行使也是有前提的,萌宝是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父或母应当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