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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保全需谨慎 申请错误将担责

时间:2022-10-13 11:43:14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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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诉讼中申请对方限制出境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5月,延边某房地产公司因与李某某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将其诉至延吉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了对李某某的行为保全(限制出境)。2021年9月,延吉市法院判决驳回了该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公司不服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22年,李某某作为原告将该房地产公司起诉至延吉法院,请求该房地产公司赔偿因对其行为保全,造成其未能出国产生的飞机票、签证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据了解,李某某在2021年被限制出境之前已经购买去往国外的飞机票,后因被该房地产公司限制出境而未顺利出国。李某某长年在国外打工并定居在国外,2019年在国外的平均每月收入将近人民币2.13万元左右,因李某某被限制出境,耽误其7个月未能出国务工。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该房地产公司给付李某某补偿款3万元人民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但“申请有错误”不能仅依据判决结果来认定,应当包括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主观方面的过错。故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对于申请保全是否有错误的认定,要以是否有利于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为原则,应当秉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分析,达到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本意。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是以当事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判定。因此,民事判决结果并不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定,往往偏离当事人的预期,这也正是民事诉讼的风险所在。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不仅要对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一诉讼风险进行判断,还要权衡可能因申请保全错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慎重地决定是否有必要申请保全。属于保全申请错误的,应赔偿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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