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辛苦协调,让业主得到了尊重。太感谢您了……”2023年4月的一天,延吉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崔麟收到了来自当事人的短信。
原告杨某某因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车库卷帘门故障下坠,导致车辆受损而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按照4s店官方报价14,800元赔偿其车辆损失。延吉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多次调解无果,该案承办人崔麟便组织双方到车辆4s店,在维修部经理的参与下现场调解。经过维修部经理仔细查看受损部位,提出了维修方案:受损车辆车顶行李架系镀铬材料,无法进行维修,只能将整个车辆中控台拆卸更换。“杨某某的车刚提不久,一旦拆卸中控台车辆会大大贬值,甚至还可能因为更换零件而产生异响……”维修经理说道。
维修部经理与承办人对上述风险因素向原、被告详细说明,原、被告双方充分交流意见,在沟通过程中,承办人又了解到杨某某和物业公司之间还有因欠缴物业费的纠纷在二审审理中。
本着“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司法工作理念,经过多方考量,承办人提出原、被告双方用本案车辆受损赔偿金折抵物业费的调解方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因为物业服务方面的纠纷积怨已久,故在调解时情绪激烈,经过长达几个小时地耐心劝导和法理引导,最终在承办人的陪同下,在物业公司办公室,原告将抵车辆损失后剩余的欠缴物业费7000余元补缴完毕,至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该调解协议中一并对维修车辆、物业服务进行了处理,该案以撤诉结案,由此,两起纠纷一并顺利圆满解决。
编辑: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