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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4-05-17 09:06:44 来源:延吉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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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了解到,为加强延吉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该局起草了《延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广大市民在6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寄地址: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卫管理科办公室(延吉市朝阳街2626号邮编:133000),联系人:王占权 李玉尚,联系电话:0433—2659012,邮箱:3357738122@qq.com,反馈电话:0433-2659012。

附:延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改、财政、执法、交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经营项目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第八条 非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 居民户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总表转供水的居民户数,由总表管理者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总表管理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凡对总表转供水居民户数核定有异议的,可由税务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条 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不含1立方米),免征该档期垃圾处理费。超过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上(含1立方米),按照标准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非居民户城镇垃圾处理费原则上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

集中经营场所(写字楼、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商场、临街商铺等)的垃圾处理费,可由征收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代收。

城镇垃圾处理费原则上可按月缴纳,也可按季或年缴纳。

委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发改、财政、税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改进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代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开具在自来水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作为缴费人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会计核算原始凭证。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的,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其他渠道代收后合并缴费的,代收单位获取合并缴费的非税收入票据后,可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向缴费人提供缴费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第十四条 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非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和校内食堂(餐厅),按照标准减半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负担。

城市低保户减半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户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缓缴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城镇垃圾处理费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承办单位纪检监察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城镇垃圾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全过程监督。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垃圾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尽职履责,保障城镇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批复》(延市政府函〔2017]5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延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按照2元/人/月征收;

二、城镇居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7元/月/户;

三、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按照2元/床/月征收,(按利用率60%计算);

四、各类饭店(串店)按5元/桌/月征收;

五、火车站、客车站、歌舞厅、影剧院、百货商店(场)等公共场所:

(1) 100㎡以下的(不包括工作人员)按30元/ 月征收;

(2)101-500㎡的按50元/月征收;

(3)501-1000㎡的按60元/月征收;

(4)1001-2000㎡的按100元/月征收;

(5)2001-5000㎡的按200元/月征收;

(6)5000㎡以上的按300元/月征收。

六、个体服务、娱乐、医疗、卫生场所和各类个体商户按15元/户/月征收;

七、摊床(点):

(1)封闭式市场内固定摊位按5元/户/月征收。(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

(2)场外市场临时零散摊点按0.5元/日征收。每超过2㎡加一倍,(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

八、建筑施工:

(1)建筑面积(单位)按1元/㎡征收;

(2)建筑面积(个人)按0.5元/㎡征收;

九、垃圾清运费按20元/吨征收;

十、场地平整处理按5元/吨征收;

十一、 清运渣土按12元/吨征收;

十二、特殊垃圾按 0.2元/公斤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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