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民张某某到医院就诊,因在导诊台没有得到接待而肆意打翻医院物品,其随行人员也与医院安保人员发生口角甚至殴打对方。医院安保人员将三人制服过程中,导致张某某受伤,张某某遂控告对方故意伤害,向公安机关请求立案,无果后将对方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身损失。
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就医过程中未能保持理性,其行为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医院安保人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属于正常履职行为。又因张某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安保人员采取了超过必要、合理限度的不当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故法院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上分析,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就不能构成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初审:金玲慧
复审:李军广
终审:王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