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市司法局新兴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李某借款五万元给黄某某,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在2017年之前,黄某某曾给付过部分利息,但此后便因种种原因未再支付。无奈之下,双方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希望通过调解解决这一纠纷。
受理调解申请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秉持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一方面向双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并特别阐明“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另一方面劝说李某看在双方多年积累的友情份上,理解黄某某身患重病的实际情况和困难,教育黄某某明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道理,主动承担应有的责任。经过多次沟通与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同意放弃超出法律规定约定利率部分款项2.8万元,只收取黄某某11.5万元本息,黄某某当场给予支付。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下一步,延吉市司法局新兴司法所将继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努力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
初审:黄同宇
复审:曹阳
终审: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