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我的车是擦伤不是撞伤,如果是撞伤肯定不会是现在这种伤痕,行车记录仪无法记录完全蹭上的声音,所以它这个一定是剐蹭,事故发生后车体是有蹭上的碎末的。”
被告:“挪车是原告同意的,原告所有的举证中,如何判定车的损伤是我造成的,什么时间造成的,哪里是我造成的,都需要区别出来,不能这么笼统大概地下结论,原告也无法证明剐蹭伤痕是我造成的,交警当时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以上对话来自延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原告的主张有理有据,被告的辩驳亦有条有理。这样的一起“小案件”,几乎每天都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上演,谁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谁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且看法官如何巧妙裁断!
小马将车停在了小区附近商铺的门口,次日发现自己的车被小刘的车挡住,无法正常驶出,于是联系了小刘商量挪车事宜。对自己车技完全自信的小刘到场后,认为自己的车没有遮挡住小马的车,便拿起小马的车钥匙自行挪车。然而在挪车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小刘不小心将小马的车剐蹭到了商铺的墙角,车的保险杠右侧多处损伤。双方对赔偿事宜商讨未果,遂来到了法院,寻求司法裁决。
小马认为自己车辆受损与小刘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小刘应当支付修车费用800元。小刘认为自己挪车是在小马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小马无法证明车辆受损与自己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算赔偿也只能赔偿因自己行为导致的损失。另查明小马的车辆在多年前发生过事故,且受损区域与本次剐蹭的区域重合。
那么问题来了:
小刘在挪车过程中是否发生剐蹭?
经过反复地观看行车记录仪录像、核实证人证言、现场实地调查,都可以反映出小刘的确进行了挪车,且双方还对车辆剐蹭事宜进行商讨,因此可断定小刘的确在挪车过程中发生剐蹭。
维修费用中是否应当扣除旧损伤维修费用呢?
小刘造成车辆损伤是客观事实,小马要求的800元维修费也在合理报价区间内。虽然车有旧损伤,这次的维修可以使小马间接获利,但是如果减去间接获利的部分,那么小马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综合考量维修的客观必然性、新旧损伤的关联性、获益的附带性以及公平原则,小刘的赔偿责任不能减免。
本案最后,法院支持了小马的主张,判令小刘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小马支付800元维修费。
通讯员:徐靖雯
初审:黄同宇
复审:曹阳
终审: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