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朝阳川人民法庭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依法化解了结婚时一方父母给付的改口费是否应返还的争议。
陈某与秦某于2020年10月23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自2022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2023年8月,陈某以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给双方一次恢复夫妻感情的机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陈某与秦某一直分居至今。日前,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秦某离婚。秦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陈某返还改口费2万元。陈某承认结婚登记后,秦某的父母给了陈某2万元改口费,但在与秦某共同生活中,已共同使用该笔钱款,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秦某分居生活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二人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此外,改口费是指在婚礼仪式中,新人首次以“爸妈”称呼对方父母时,父母给予的一种礼金或礼物,象征着对新人的接纳和祝福。本案中,双方在婚礼前已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共同生活近两年,且离婚时没有剩余共同财产的情况,可以认定作为改口费的2万元已用于共同生活。秦某要求陈某返还改口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改口费源于传统婚俗,是双方父母对新婚夫妇的身份认可和祝福,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情感象征意义。其法律性质应认定为附有情感目的的赠与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关于改口费的规定,改口费是否返还需结合婚姻存续时间、金额合理性、用途、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一般不予返还的情形
1.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如共同生活1年以上,且无严重婚姻过错(如家暴、遗弃、虐待、出轨等)。
2.改口费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家庭日常开支(生活消费、房租、水电等),共同债务偿还(房贷、车贷等),子女抚养、教育等费用。
3.给付金额不高,如单笔金额未超过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部分返还情形
1.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可酌定返还比例。
2.改口费金额过高(如远超当地婚俗标准),调整返还比例。
3.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如:受赠方欺诈(如隐瞒婚史、重大疾病等),受赠方胁迫(如以结婚为名索要高额改口费)。
4.给付方因支付改口费陷入经济困难(如:为了给付改口费负债等)。
三、全额返还的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如仅举办婚礼但未领证)。
2.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如领证后立即分居)。
3.受赠方恶意骗取财物(如“闪婚闪离”以获取财物)。
通讯员:金林范
初审:黄同宇
复审:曹阳
终审: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