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拾得手机后删除机主资料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案涉及《民法典》中关于遗失物返还与保管义务的法律规定,引发社会对数字时代财物保管责任的关注。
2024年10月,摄影爱好者小张在延吉不慎丢失手机,多次联系无果后报警求助。后经查证,手机被70多岁的宋大爷拾得,并最终通过邮寄归还。然而,小张发现手机内存储的珍贵野生动植物影像、旅游足迹及重要微信联系人等资料均被删除,且无法恢复。这些资料是小张多年来的心血,具有特殊的纪念和研究价值。因协商未果,小张将宋大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调查发现,宋大爷在拾得手机后,为方便自用,清空了手机内所有数据,导致小张的重要资料永久性丢失。根据《民法典》第314条和第316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且在返还前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需承担民事责任。法官认为,宋大爷擅自删除数据的行为已违反保管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到被删除的影像资料难以用金钱衡量,且宋大爷年事已高,主观恶意较轻,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经法官释法说理,宋大爷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意适当赔偿。最终,小张仅接受了因行程耽误及邮寄产生的费用,并主动撤回起诉,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拾得他人财物应及时归还或上交有关部门,并确保财物完好无损。擅自使用或处置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此案也警示公众:在数字时代,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同样受法律保护,拾得者应谨慎对待,避免因不当操作引发纠纷。
初审:旦增珠扎
复审:李军广
终审:王春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