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即在不改变债之内容的前提下,原有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由受让人代替转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转让需要满足相应法律要件,司法实践中,常因债权转让通知效力问题致使受让人权益难以主张,并产生纠纷。
案例回顾
2022年张某向王某借款60万元。2024年6月,韩某与王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对张某的60万元债权及从属权利全部转让给韩某,并约定通知张某后发生法律效力。同日,韩某与王某对该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办理了公证。6月28日,韩某到法院提起诉讼,但直到提起诉讼,王某和韩某并未通知张某转让债权事宜。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与张某取得联系,张某主张自己未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认为该债权转让对自己不发生效力,不同意向韩某偿还相关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后,只有通过合法的形式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该案中,韩某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张某承担还款义务,债权转让协议应视为生效。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判令张某应向韩某偿还相关全部债务。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时,应当将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关键。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受让人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2月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以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及时回应了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需求,避免了社会各界的学派之争,为指导司法实践、保障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遵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通讯员:金红花
初审:黄同宇
复审:曹阳
终审: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