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审理了两起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未被法院支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伤,5年后起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7位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近2万元。
原告吉某某于2018年6月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伤,4年后起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4位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近2万元。
上述两起案件均因原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被告抗辩其索赔已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实,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法定期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虽然是受害者,但也有丧失胜诉权利的风险。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