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证明行为?
其实它就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如果你想做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需要去政务大厅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如果你要办理居住证,要先到所在社区请工作人员办理居住证明……
这些都是行政证明行为。
那么,如果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证明与事实不符,给你带来了损失,你向法院请求赔偿,法院是否予以支持呢?
【案情简介】
乔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9月,A公司与B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B村将3公顷空闲地租赁给A公司用于生产、搭建简易厂房。
2021年10月,乔某至某局办理地类证明时,告知该局地类证明将用于办理环评手续,工作人员经查询后向乔某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A公司拟占用土地,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显示,该地位于B村,地类为建设用地。”另工作人员告知乔某现阶段无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21年11月,A公司交纳2万元用于办理环评手续,后某环保公司出具了环评报告。自2022年3月起,A公司在B村占地建设临时简易板房,堆放生产材料。
2022年6月,某局发现A公司的上述行为,经测量,A公司占用的部分土地为林地,遂对A公司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拆除简易板房、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并申请强制执行。
A公司认为所做的行为均是在某局出具证明该地是建设用地后才进行的建设,现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又称该地为林地,前后矛盾。因某局的过错行为,A公司才投入了大量资金,故将该局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情况说明》是否可诉。从内容上看,某局已经得知A公司拟占用土地,且证明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并向第三方公司出具证明,以便于编制环评报告。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A公司认可该土地确为建设用地,委托第三方进行环评进而才产生费用。后某局对A公司在该土地建设临时简易板房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该行政处罚中认定案涉部分土地为林地,与《情况说明》内容不符,造成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对其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故该行政证明行为具有可诉性。
其次,关于土地用途的认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应当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定、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某局在作出《情况说明》时,明确知晓A公司拟占用土地是生产目的,未依法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实该地块的用途,只是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现状”出具了该土地是“建设用地”的证明。该局在作出行政证明时并未尽到审查义务,《情况说明》主要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违法。
关于赔偿请求。某局明知A公司拟占用土地生产并且默许其办理环评手续。如果某局能够详细审查,告知正确的土地用途,按照常理A公司不会坚持办理环评手续,如A公司坚持办理,后果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现某局在作出证明时,未详细审查土地用途,允许其进一步办理环评手续,造成A公司的误解,因此A公司办理环评报告造成的财产损失2万元与已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证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予赔偿。至于A公司提出的其他请求,因A公司请求出具用于办理环评手续的证明,和申请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其存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生产的违法行为而未予支持。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说法】行政证明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权利或关系作出的认定,主要特征是具有证明力、事实认定性。一般来说,行政证明行为既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也不创设义务,只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以说明的形式证明其客观存在。行政证明行为或许不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是行政机关应当清楚,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出具行政证明行为,是为后续确认其权利义务的使用。故在作出行政证明行为时,应当充分查明事实、严格适用法律,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亦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证明行为如果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相对人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予以审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